1 使用范圍
1.1 本標準適用于制造焊接壓力容器用、水淬加回火狀態的8%和9%鎳合金鋼板。
1.2 按本標準的材料可用以下兩種不同化學成分的型號供貨:
1.3 按本標準生產的鋼析Ⅰ型或Ⅲ型經-320°F(-195℃)的沖擊試驗,Ⅱ型經-275°F(-170℃或雙方同意的其他低溫的沖擊試驗。
1.4 鋼板的最大厚度僅受材料性能滿足規定力學性能要求的能力的限制,但目前工廠的實用規程是通常將這種材料最大厚度限制到2in.(50mm)。
1.5 這種材料易磁化。如剩磁對隨后的制造或服役使用有害,則熱處理之后的搬運中應避免使用磁鐵。
2 制造
煉鋼方法-鋼須是鎮靜鋼,并須符合A20/A20M標準細奧氏晶粒度的要求。
3 熱處理
3.1 所有鋼板按3.2條進行熱處理。加熱成型的筒體板和包括封頭和加強圈在內的其他零部件,形成后按3.2條進行熱處理。
3.2 熱處理程序-所有鋼板的熱處理是將其加熱到1475-1700°F(800-925℃)范圍內的一個適當溫度,保溫足夠時間,以便鋼板全厚度達到均勻的溫度,然后在水中淬火。接著在1050-1175°F(565-635℃)范圍內回火,并在此溫度下保溫至少30min/in(1.2min/mm)壁厚,但不得少于15min,并在空氣中冷卻或水淬,冷卻速度不小于300°F/h(165℃/h)。
3.2.1 淬火硬化-鋼板加熱到1475-1700°F(800-928℃)溫度范圍內,并在此溫度下保溫足夠時間,以便鋼板全厚度達到均勻的溫度,然后在液體介質中淬火。
3.2.2 回火-Ⅰ型和Ⅱ型鋼板應在1050-1175°F(565-635℃)溫度范圍內回火,并在此溫度下保溫
30min/in(1.2min/mm)壁厚,但不得少于15min,并在空氣中冷卻或水淬,冷卻速度不小于300°F/h(165℃/h)。
3.2.2.1 在回火處理之前,鋼板可進行一次中間熱處理,即將鋼板加熱到Ⅰ型為1165~1290°F(630-700℃),Ⅱ型為1185-1310°F(640-710℃)溫度范圍內,并在此溫度下保溫至少1h/in.(2.4min/mm)壁厚,但不得少于15min;然后若是厚度大于5/8in.(16mm),則水淬到低于300°F(150℃),若是厚度不大于5/8in.(16mm)的鋼板,則空冷或水淬到低于300°F(150℃)。
注1:中間熱處理的目的是提高伸長率和缺口沖擊韌性,并降低應變時效脆化和回火脆化的敏感性。它可由材料生產廠選擇實施,也可由需方規定。
4 化學成分
除按A20/A20M標準中補充要求S17真空碳脫氧鋼有改變外,鋼須符合表1
元素 |
成分,% |
Ⅰ型 |
Ⅱ型 |
C,≤① |
|
0.13 |
0.13 |
Mn,≤ |
熔煉分析②
成品分析③ |
0.90
0.98 |
0.90
0.98 |
P,≤① |
0.035 |
0.035 |
S,≤① |
0.035 |
0.035 |
Si |
熔煉分析②
成品分析③ |
0.15~0.40
0.13~0.45 |
0.15~0.40
0.13~0.45 |
Ni,≤ |
熔煉分析
成品分析 |
8.50~9.50
8.40~9.60 |
7.50~8.50
7.40~8.60 |
①適用于熔煉分析和成品分析
②假如總鋁含量為0.030%或以上,或假如酸溶鋁含量為0.025%或以上,硅含量可小于0.15%。
③假如總鋁含量為0.030%或以上,或假如酸溶鋁含量為0.025%或以上,硅含量可小于0.13%。
5 力學性能
拉伸試驗要求-由拉伸試驗所代表的鋼板須符合表2所示的要求。
抗拉強度,ksi(MPa)
屈服強度(0.2%殘余變形),ksi(MPa),≥
2in.(50mm)標距的伸長率,%①,≥ |
100~120(690~825)
85(585)
20.0 |
①見A20/A20M標準對伸長率的修正。
6 表面質量
因為殘留的氧化皮可能遮蓋鋼板表面缺陷,故鋼廠在鋼板熱處理后應除去氧化皮。在鋼板是由采購方進行熱處理的情況下,則生產商應在鋼板裝運前除去氧化皮。
7 標記
7.1 除A20/A20M標準所要求的標記外,每張鋼板應根據訂貨厚度清晰地打印或漏模噴刷字母
“QT”,但7.1.1條另外有規定者除外。
7.1.1 在選擇按3.2.2.1條規定進行熱處理時,鋼板應采用字母“QTT”代替“QT”作標志。